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2019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晚10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一方人员在我市**镇**路**号门前路段,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某、覃某某、何某某发生纠纷,遂手持砖头殴打许某某、覃某某、何某某。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打了被害人胡某某一个耳光,并持一砖头砸伤胡某某的头部,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2日,公安人员在**镇**中段**号**公寓**房内,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许某某、覃某某、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永
检察官助理:甘佳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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