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2020年1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玉某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2021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K****小型普通客车从玉某市玉城街道往坎门街道双龙村方向行驶,途经坎门街道兴龙路121号前路段时,碰撞兴龙路121号房子围墙,造成围墙损坏及浙JK****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经他人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潘某甲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说明、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潘某乙、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液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辉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59页(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