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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0********,汉族,群众,农民,文盲,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沿木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亭区**镇**村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8.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杰

张瑞石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46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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