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庄**组**号**号。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1月10日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3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庄**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2015年10月13日特赦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3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经事前商议,由被告人潘某某支付首付款,由周某某找到****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买卖合同,向狮****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353625元人民币,购买得号牌为云******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约定该车辆所有权归****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对该车辆办理抵押手续后,被告人潘某某指使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将该车辆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后以3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卖给何某某,得车款185000元人民币,其中部分用于偿还潘某某所欠债务,部分用于二人分赃挥霍。
2、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侯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前商议,由侯某甲到昆明市**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出一辆号牌为云A*****的大众牌车辆,租期三年,同日被告人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使用伪造的乘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到安宁车管所办理该车辆补领登记证书手续,后将该车辆过户至侯某甲名下,由被告人潘某某联系二手车商徐某某,将该车以133000元人民币出卖给他人,所得车款用于继续支付其他车辆租车首期费用。经鉴定,该车辆价值137750元。
3、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郝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商议,由郝某某、杨某某指使李某到昆明市**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出一辆号牌为云******的大众牌车辆,租期三年,后被告人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到安宁车管所使用伪造的乘云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办理该车辆补领登记证书手续,进而将该车辆办理登记过户至潘某某从网上招聘的戚某某名下,后由被告人潘某某联系二手车商徐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30000元出卖给他人,所得车款部分用于偿还潘某某个人债务,剩余部分用于分赃挥霍,经鉴定,上述大众车价值人民币137750元。
4、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侯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前商议,由侯某甲指使侯某乙(另案处理)到昆明**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租出一辆号牌为云******的大众牌车辆,租期三年,后被告人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到安宁车管所使用伪造的乘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办理该车辆补领登记证书,进而将该车过户至戚某某名下,由潘某某联系二手车商徐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135000元出卖给他人,所得车款部分用于偿还潘某某个人债务,剩余部分用于分赃挥霍。经鉴定,上述大众车价值人民币137750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玉溪市华宁县**驿站***室被民警抓获;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玉溪市江川区**街豆腐米线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众牌轿车3辆;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租车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戚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及昆明**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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