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潘恬,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数码科技股份公司湖南分公司行业销售部客户经理,住长沙市芙蓉区**路**号**小区**栋**房。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恬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潘恬利用其系**数码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湖南分公司行业销售部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卢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以伪造株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中标合同文件,伪造印章签订采购合同为手段,诱骗**数码签订虚假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指定采购商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合同签订后,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湖南**公司等公司向支付货款后,被告人潘恬与卢某某、何某某按事先商定好的比例,由湖南**公司收取货款总额百分之四十二的“手续费”后,将剩余部分以现金转账、车辆的形式支付给潘恬。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潘恬多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911030元。
二、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潘恬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上述行为挪用公司保证金685000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潘恬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恬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恬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91103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685000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恬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娟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恬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