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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吸食冰毒,于2017年3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后转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9年9月2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早上07时许,文昌市公安局在**镇**村委会**村被告人潘某某的住宅处发现1支由射钉器改造的射钉枪,并在其居住房间的柜子顶处发现一个红色腰包,红色腰包里面装有100粒钢珠弹和70发射钉弹。被告人潘某某供述,该射钉枪是其于2019年9月22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和一名外号叫“海某某”的男子一起到**镇**五金店购买并组装的,100粒钢珠弹和70发射钉弹是其放在家里的。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进行鉴定,该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1支、射钉弹70发、钢珠100粒;

2.书证:健康检查笔录、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社区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射钉弹70发、钢珠100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70发、钢珠100粒,建议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

2.公安卷1册,光盘1个,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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