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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顾某某合同诈骗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出生日期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2326021974********,初中文化,共产党员,原系海伦市人大代表,海伦市**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现住海伦市**镇**公司。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区**委**组**号现住海伦市**镇**公司。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7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8日、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该案移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将被告人满某某、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指定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满某某以提供低价大豆为由,和被害人王某甲通过电话达成口头大豆销售协议,在满某某债务缠身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要求王某甲交纳200,000元预付款,收到王某甲交付的两笔共计190,000元预付款后,均被满某某挥霍,王某甲报案前满某某归还王某甲110,000元。剩余80,000元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王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到海伦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至2020年在被告人满某某负债的情况下满某某多次以同样手段诈骗外地客户大豆款共计360,000元,其中王某甲80,000元、张某甲90,000元、马某某10,000元、艾某某100,000元、张某乙80,000元。所获赃款被满某某用于在澳门赌博消费、购买彩票、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满某某家庭生活开支。

2.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满某某欠孙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外债16,000,000元,已经债务缠身没有收购粮食的能力。2018年10月29日,因欠孙某甲2,000,000元,满某某经营的**豆业粮点所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被诺敏河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满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平均每市斤高于市场价格0.4元)赊购张某乙、孙某乙、朱某某等230个农户的大豆,涉案大豆共计价值32,236,177元人民币,满某某赊购大豆以后没有将大豆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将其中大部分未经任何筛选加工的“毛粮”直接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海北当地的粮食收购点,达到其套取现金的目的,并将套取来的大部分现金用于偿还往年债务购买彩票、和个人挥霍等。

3.在被告人满某某诈骗农户大豆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满某某债务缠身、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帮助满某某赊购农户大豆、从事大豆检斤、开票、支付货款、给农户出具借据等犯罪活动;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顾某某分35次用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为满某某支付购买彩票款共计1,672,243元;2020年3月,满某某用其妻子顾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收取王某甲等客户交付的大豆预付款,顾某某在明知满某某当时正在澳门赌博的情况下,将大部分货款定金转账给满某某,供满某某在澳门赌博使用。

经黑龙江浩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满某某、顾某某案件涉案资金进行鉴定,满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共计:32,596,300元。

综上,被告人满某某、顾某某共骗取大豆款共计人民币32,596,177元。

经侦查,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被害人一览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满某某、顾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海伦市**公司账号交易明细等;

2.证人孙某甲牟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丙、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满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浩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6.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顾某某在满某某诈骗中起帮助作用,二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满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顾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满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满某某、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满某某合同诈骗案被害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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