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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57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满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桂湖街道宝光大道中段宝光广场与找其算命的被害人朱某某结识,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满某某以被害人朱某某家人会有灾难,需要做法事予以消灾避难,以及编造可以利用其关系为被害人换更好的工作,可以在川融贷款公司为被害人办理低息贷款,可以利用其残疾人身份申请一套福利房并赠与被害人等理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被害人合计人民币65967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系盲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梦婕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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