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滕某某(曾用名滕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临沂市**山区**鞋帽城**“**姐鞋帽地摊”经营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1日再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任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滕某某在临沂市**山区**鞋帽城**“**姐鞋帽地摊”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牌运动鞋。2018年5月1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临沂市兰山区**巷**号被告人滕某某租赁的民房内,现场查扣假冒的耐克牌运动鞋6507双,假冒的阿迪达斯牌运动鞋120双。经鉴定,价值共计1400631元。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滕某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滕某某继续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牌运动鞋。2019年4月20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临沂市兰山区**巷临沂**小区*号楼*单元*室和临沂市**路**路交汇附近的**号被告人滕某某租赁的民房内现场查扣假冒的耐克牌运动鞋3309双,假冒的阿迪达斯牌运动鞋581双。经鉴定,价值共计583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书证;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盖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滕某某处查获的待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滕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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