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8〕469号
被告人游继武,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2018年4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继武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6日、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9日至9月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9日、自2018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游继武与赵某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游继武向赵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隐瞒个人负有大量债务的事实,编造“朋友高利贷急需用钱”、“需要资金找人帮忙催款”等虚假理由骗取赵某某钱款。赵某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宝等方式,将个人所有及通过贷款取得的款项在本市河西区交付给被告人游继武,共计人民币326700元。被告人游继武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
2018年4月6日,被告人游继武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前,被告人游继武退还赵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支付宝、微信转账照片等物证;
2. 银行账户明细、借条复印件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游继武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电子交易记录等视听资料;
8. 户籍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继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继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马 颖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游继武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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