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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游某某诈骗案)_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街道**村**号,汽车驾驶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101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游某某自营一辆鲁GE****的大货车,长期从事云南至山东等地货物运输。游某某为偷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高速通行费,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先后8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其手中低价购买由何某某驾驶一辆微型小货车(套牌川AD****)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然后持购买的通行卡在川陕交界的七盘关等地出站,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6751.85元。到案后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逃高速通行费16751.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被传唤到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蒲兴琼

检察官助理:赵恬然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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