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游华权,曾用名游华明,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街**号。因吸毒,于2010年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4年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9年7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8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华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游华权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游华权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镇**宿舍的出租屋内,以现金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违法人员晁某某一小袋冰毒。
2. 2019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游华权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镇**宿舍的出租屋内,卖给吸毒违法行为人秦某某毒品冰毒一小包和麻果一颗,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后秦某某自游华权处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购毒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冰毒及麻果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0.21克。
3.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游华权在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镇**宿舍的出租屋内,卖给吸毒违法行为人王某某毒品冰毒一小包,并通过微信红包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后王某某在游华权出租屋内将冰毒吸食完。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游华权出租屋内将游华权及王某某二人抓获。从被告人游华权身上及出租屋内搜出疑似毒品麻果23袋、疑似毒品冰毒36袋、疑似毒品海洛因5袋、粉红色可疑粉末1袋。经鉴定,疑似毒品麻果、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5.35克;疑似毒品海洛因中均检测出海洛因,净重21.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的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微信截图、转账记录、通话详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秦某某、王某某、晁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6.毒品搜查、扣押、封存、称量及讯问视频;7.被告人游华权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华权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华权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建议对被告人游华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梦婕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游华权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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