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温某某聘请李某某(已判决),由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兴业名苑附近小路树丛旁及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南埗管理区独树村某一楼房,非法贩卖成品汽油。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南埗村委会独树村附近抓获李某某,起获五菱面包车一台(粤RY7****)、加油枪一支、电子加油装置一个等。经核实,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贩卖汽油的金额约人民币60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7手机一台;2.书证:微信转账、收款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带娣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二册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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