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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非法拘禁、盗窃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5〕59号

被告人温某某,绰号“老鼠”,男,1975年**月**日生,江西省信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信丰县安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抢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壹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3年3月16日下午3时许,同案人刘某甲在刘某乙(均已判决)麻将馆内赌博时,因怀疑被害人魏某某、黄某某“出老千”,而将同在麻将馆打麻将的刘某乙、等人叫来,而刘某乙、刘某甲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温某某、同案人郭某、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过来麻将馆,报数字要求魏某某、黄某某赔偿。期间刘某乙、郭某某、温某某等人对两被害人拳打脚踢,随后刘某乙等人将魏某某押上车前往桥北红绿灯处建设银行取钱,魏某某被迫取出2000元交给刘某乙等人;刘某甲、郭建、温某某等人将黄某某带上另一辆车前往陈毅广场邮政储蓄银行取钱,黄某某被迫取出2500元交给温某某等人。后魏某某、黄某某相继被押至水东东城加油站旁,刘某乙等人继续逼迫两人凑钱未果,遂将两人押回麻将馆。当晚9时许。经郭某某联系买家,刘某乙等人继续押着魏某某、黄某某,将魏某某的大众朗逸轿车强行开至山水名居附近“**”汽车修理店进行寄卖,得赃款2万元钱后分赃。

2、2014年7月25日21时50分左右,信丰县嘉定镇兰家巷老供销社家属楼***居民袁某某报案称,家中于2014年7月25日中午12时至当晚9时许之间失盗。接警后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及其技术人员至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在被害人卧室地面上提取到一枚红双喜烟蒂。经扩增出男性DNA分析,其来源于被告人温某某的可能性为99.9999%。

3、2014年10月11日凌晨,信丰县嘉定镇一清路公佛巷出租房居民肖某某报案称,当日晚11时50分左右家中失盗,小偷赤脚进入其房间,在拿挂在床背处的挎包时被发现,遂拿刀对其进行威胁后将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600余元及其本人身份证等物品。经侦查发现,作案人员由楼顶楼道进入,公安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一双男式休闲鞋遗留在楼顶楼道入口处,报案人及房东辨认后均称鞋非自家所有,公安民警遂对鞋进行提取,经鉴定鞋中捡出DNA成份为本案被告人温某某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刑事判决书,专业技术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非法拘禁他人,盗窃他人财产,并且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即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附:本案侦查卷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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