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于2019年3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阙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乡**村**组**号,于2019年3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乡**村**村**号,于2019年3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于2019年3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3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乡**村**号,于2019年3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上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阙某某、江某某、龚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被告人阙某某、温某某商议合伙实施网络贷款诈骗活动,并邀集被告人江某某、龚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四人参与。尔后被告人阙某某、温某某、江某某、龚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分别冒充“乾盛金融”贷款公司的话务员和客服经理,引诱被害人下载“猎豹金融”等钓鱼网站APP实施诈骗,骗取受害人钱财。经查证,该团伙骗得被害人仲某某、颜某某等人钱财共计1663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仲某某、颜某某等人的陈述;2、被告人温某某、阙某某、江某某、龚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公安局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等证据;4、 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证据;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阙某某、江某某、龚某某、罗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拨打电话,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武
附:
1.被告人温某某、阙某某、江某某、龚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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