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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叶某平等诈骗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19年7月6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平,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新村(户口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5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鹏,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小区**单元**(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文沛,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广场**号楼**室(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3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福,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城庙下**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3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城**栋**室(户口所在地:福建省松溪县**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园**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松溪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路**号**栋**号(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村**街**号(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花月**栋**单元**(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路**号**幢**单元**(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段**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单元**(户口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叶某平、蔡健、叶鹏、陈文沛、熊某某、李福、刘某甲、林某甲、叶某某、曾某甲、王某甲、向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甲、谭某甲、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9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温某某、陈文沛、叶某平、叶某某、曾某甲、叶鹏、林某甲等人先后偷渡至缅甸,同年2月至5月期间,温某某通过网络先后与被告人陈文沛、叶某平、叶某某、曾某甲、叶鹏、林某甲、蔡健、李福、熊某某、刘某甲、杨某甲、黄某某、孙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向某某、王某甲、谭某甲、吴某甲取得联系,共谋由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孙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向某某、王某甲、谭某甲、吴某甲充当“键盘手”,向其提供通过网络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其将被害人信息利用微信发送给“话务员”被告人陈文沛、叶某平、叶某某、曾某甲、叶鹏、林某甲、蔡健、李福、熊某某、刘某甲,由“话务员”谎称对被害人提供色情服务要求先支付服务费为由实施诈骗,“话务员”诈骗成功后,通过微信将诈骗金额反馈给温某某,“话务员”与温某某以反馈的诈骗金额五五分成,后温某某再将分成后的金额反馈给“键盘手”,温某某再与“键盘手”五五分成。随后,“键盘手”通过交友软件“陌陌”、“微信”、“QQ”等,利用虚拟定位软件将其使用的手机虚拟定位在全国经济发达或人口集中城市,发布招嫖广告信息,被害人与“键盘手”网上聊天后,“键盘手”将收集到的被害人微信定位的住店地址或居住地址、手机号码、招嫖金额等招嫖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温某某,温某某再将该信息发送给“话务员”,由温某某或“话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被害人谎称小姐马上到了,并向被害人发送小姐坐在车上的虚假图片,要求被害人通过微信先支付色情服务费,被害人支付后,又向被害人发送收款被限制的虚假图片,谎称收不到钱,要求被害人再以微信红包、二维码付款等方式继续支付色情服务费或保证金,直到被害人不愿支付为止,实际未提供小姐上门服务,从而实现诈骗重庆市巴南区、渝北区、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四川省、河南省、北京市、上海市等地被害人钱财的目的。经查,温某某涉嫌诈骗193080元人民币、叶某平涉嫌诈骗39998元人民币、蔡健涉嫌诈骗38950元人民币、叶鹏涉嫌诈骗36028元人民币、陈文沛涉嫌诈骗27650元人民币、熊某某涉嫌诈骗18590元人民币、李福涉嫌诈骗13100元人民币、刘某甲涉嫌诈骗7800元人民币、林某甲涉嫌诈骗7250元人民币、叶某某涉嫌诈骗6800元人民币、曾某甲涉嫌诈骗5700元人民币、王某甲涉嫌诈骗28800元人民币、向某某涉嫌诈骗10400元人民币、李某甲涉嫌诈骗9600元人民币、黄某某涉嫌诈骗7800元人民币、张某甲涉嫌诈骗6600元人民币、杨某甲涉嫌诈骗6500元人民币、孙某甲涉嫌诈骗6030元人民币、谭某甲涉嫌诈骗4200元人民币、吴某甲涉嫌诈骗3300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1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唐某甲入住重庆市渝北区鑫悦宾馆8212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唐某甲600元。

2、2019年3月12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刘某乙入住湖北省武汉市德加酒店关谷店60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刘某乙1400元。

3、2019年3月17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张某乙租住的上海市**镇**苑**弄**单元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张某乙1500元。

4、2019年4月10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罗某甲入住上海市闵行区紫环商务宾馆8306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罗某甲600元。

5、2019年4月11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费某甲入住杭州市萧山区茗可名宾馆140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费某甲2100元。

6、2019年5月5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胡某甲入住南京市江宁区万达嘉华大酒店809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胡某甲1200元。

7、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陈某甲入住上海市奉贤区博江酒店823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陈某甲2600元。

8、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何某甲入住上海市的一家汉庭酒店822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何某甲1600元。

9、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鲍某某入住浙江省建德市如姬精选酒店101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鲍某某800元。

10、2019年5月22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王某乙入住广东省深圳市起航住宿旅馆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福实施诈骗,李福诈骗王某乙700元。

11、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谭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周某甲入住上海市宝山区吴淞全季酒店60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周某甲2000元。

12、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吴某乙入住浙江省杭州市九河路艾吧精品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吴某乙1200元。

13、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谭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鞠某某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悦8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鞠某某1000元。

14、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赵某甲入住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尚客优选酒店110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赵某甲1800元。

15、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吴某丙入住浙江省杭州市汇宇酒店110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吴某丙2400元。

16、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李某乙入住浙江省杭州市明瀚商务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李某乙1600元。

17、2019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许某某入住四川省成都市汇融智选酒店92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许某某1600元。

18、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王某丙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尚可优快捷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王某丙5600元。

19、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向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郭某某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凯瑞思美式酒店210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郭某某

1600元。

20、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胡某乙入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富凯酒店8207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胡某乙4800元。

21、2019年3月22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赵某乙入住江苏省无锡市阳山镇格林豪泰酒店81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赵某乙5900元。

22、2019年3月27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郑某某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汉庭酒店33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郑某某800元。

23、2019年3月31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陆某某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庄**栋**单元**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陆某某1000元。

24、2019年4月1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万某甲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书房村16组体育中心工地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万某甲600元。

25、2019年4月6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刘某丙入住广东省广州市惠城区水口格林公寓房间206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刘某丙1400元。

26、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舒某某入住江苏省南京市天宇商务宾馆888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舒某某800元。

27、2019年4月9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吴某丁入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曼语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吴某丁1200元。

28、2019年4月10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吴某戊入住浙江省宁波市钱湖悦庄酒店1217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吴某戊5400元。

29、2019年4月11日,龚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粟某某入住江苏省南京市宜必思酒店72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粟某某1200元。

30、2019年4月12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翁某某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聚缘酒店309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翁某某800元。

31、2019年4月16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易某某入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鑫仕豪酒店8260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易某某1200元。

32、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杨某乙入住上海市宝山区格林豪泰酒店303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杨某乙1200元。

33、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周某乙入住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佰思特时尚酒店831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周某乙1000元。

34、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谢某甲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家酒店的94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谢某甲1600元。

35、2019年5月3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韩某甲入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汉庭酒店130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韩某甲2200元。

36、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林某乙入住江苏省苏州市春丰路金腾宾馆98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林某乙4000元。

37、2019年5月28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李某丙住在广东省东莞市**镇**新村**巷**号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陈文沛实施诈骗,陈文沛诈骗李某丙350元。

38、2019年4月13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李某丁入住湖北省黄石市华府商务宾馆31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曾某甲实施诈骗,曾某甲诈骗李某丁1000元。

39、2019年4月20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张某丙入住湖北省武汉市铜人像附近的汉庭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曾某甲实施诈骗,曾某甲诈骗张某丙2000元。

40、2019年4月23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庄某某入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兴达住宿宾馆320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曾某甲实施诈骗,曾某甲诈骗庄某某1300元。

41、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孔某甲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宜客隐墅酒店90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曾某甲实施诈骗,曾某甲诈骗孔某甲800元。

42、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罗某乙入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馨悦酒店820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曾某甲实施诈骗,曾某甲诈骗罗某乙600元。

43、2019年4月27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唐某乙住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浪荣路附近的租赁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林某甲实施诈骗,林某甲诈骗唐某乙1150元。

44、2019年5月2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周某丙入住浙江省杭州市高铁站附近的假日之星酒店330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林某甲实施诈骗,林某甲诈骗周某丙1200元。

45、2019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汪某某入住浙江省杭州市四季青服装市场附近布丁酒店61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林某甲实施诈骗,林某甲诈骗汪某某1400元。

46、2019年5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赖某某入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恒港酒店50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林某甲实施诈骗,林某甲诈骗赖某某1100元。

47、2019年5月5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谭某乙入住上海市静安寺附近的鸿瑞大酒店30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林某甲实施诈骗,林某甲诈骗谭某乙2400元。

48、2019年1月29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雷某某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火车站附近的88欢乐主题公寓880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鹏,叶鹏诈骗雷某某1700元。

49、2019年4月14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姚某某入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80青年连锁酒店41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鹏实施诈骗,叶鹏诈骗姚某某6500元。

50、2019年4月23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朱某甲入住上海市海维德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话务员”(不详)实施诈骗,朱某甲被诈骗1000元。

51、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顾某某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鹏实施诈骗,叶鹏诈骗顾某某1230元。

52、2019年4月25日,张某丁(键盘手)将被害人张某戊入住浙江省宁波市朗逸大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鹏实施诈骗,叶鹏诈骗张某戊600元。

53、2019年4月27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周某丁入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嘉禧连锁酒店439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鹏实施诈骗,叶鹏诈骗周某丁12400元。

5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施某某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万通公寓2幢211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鹏实施诈骗,叶鹏诈骗施某某3200元。

55、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叶鹏将被害人赵某丙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格林豪泰830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诈骗赵某丙7200元。

56、2019年3月30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万某乙入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星际大酒店42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万某乙1600元。

57、2019年4月3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周某戊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一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周某戊800元。

58、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陈某乙入住浙江省宁波市东海明珠43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陈某乙8400元。

59、2019年4月12日,龚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何某乙入住四川省成都市麓山酒店860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何某乙1000元。

60、2019年4月12日,龚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吴某丁入住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家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吴某乙400元。

61、2019年4月13日,张某丁(键盘手)将被害人王某丁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公寓**幢**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王某丁1200元。

62、2019年4月14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朱某乙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远通假日酒店306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朱某乙1200元。

63、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沈某某入住江苏省苏州市香格里拉大酒店3217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沈某某1000元。

64、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李某戊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众安假日酒店2220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李某戊1600元。

65、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向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杨某丙入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维也纳酒店819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杨某丙1600元。

66、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康某某入住浙江省杭州市紫金港威斯希顿酒店111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康某某1900元。

67、2019年4月24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邱某某入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德康小区14栋B座10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邱某某1200元。

68、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金某某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公寓**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金某某1000元。

69、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彭某某入住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家和颐酒店303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彭某某2000元。

70、2019年4月28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巢某某入住上海市静安区城市酒店30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巢某某1000元。

71、2019年5月2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潘某某住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方茶叶市场附近的租赁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潘某某700元。

72、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叶鹏将被害人曹某某入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一家宾馆的304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曹某某1598元。

73、2019年5月6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柯某某入住上海市喜达屋酒店31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柯某某1500元。

7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廖某某入住贵州省贵阳市维也纳酒店842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廖某某900元。

75、2019年5月15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卢某某住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环**村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卢某某5000元。

76、2019年5月17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刘某丁住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组团**栋**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刘某丁2000元。

77、2019年5月22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渠某某入住河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城国际2号楼3004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渠某某1200元。

78、2019年5月26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孙某乙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钢材市场附近的一家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平实施诈骗,叶某平诈骗孙某乙1200元。

79、2019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孙某丙入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爱情海酒店824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某实施诈骗,叶某某诈骗孙某丙700元。

80、2019年5月17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李某己住在四川省内江市万达附近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某实施诈骗,叶某某诈骗李某己500元。

81、2019年5月29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张某己入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如家酒店920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某实施诈骗,叶某某诈骗张某戊4000元。

82、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叶鹏将被害人臧某某入住北京市景都桂龙大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叶某某实施诈骗,叶某某诈骗臧某某1600元。

83、2019年5月19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朱某丙入住浙江省临海市银欣宾馆831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裘某某(话务员)实施诈骗,裘某某诈骗朱某丙600元。

84、2019年4月28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胡某丙住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诈骗,刘某甲诈骗胡某丙1200元。

85、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魏某某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东区**栋**号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诈骗,刘某甲诈骗魏某某2000元。

86、2019年5月1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谢某乙入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华盛商务酒店860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诈骗,刘某甲诈骗谢某乙3000元。

87、2019年5月4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谭某丙住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港**号**楼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诈骗,刘某甲诈骗谭某丙1000元。

88、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朱某丁入住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穗丰招待所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刘某甲实施诈骗,刘某甲诈骗朱某丁600元。

89、2019年2月23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肖某某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维也纳酒店832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肖某某700元。

90、2019年2月23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兰某某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速8酒店832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兰某某2500元。

91、2019年3月19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周某己入住安徽省太仓市浮桥镇雅圣酒店506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周某己600元。

92、2019年3月24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罗某丙入住浙江省杭州市千岛湖饭店70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罗某丙500元。

93、2019年3月25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刘某戊入住湖北省武汉市豪绅酒店330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刘某戊500元。

94、2019年3月27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孔某乙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龙悦宾馆831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孔某乙2000元。

95、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王某戊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一家酒店的30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王某戊1800元。

96、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李某庚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宝盛道谷酒店72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李某庚2100元。

97、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徐某某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柏恒酒店206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徐某某3900元。

98、2019年4月13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任某某入住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一家酒店的41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任某某1600元。

99、2019年4月14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缪某某住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号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缪某某1500元。

100、2019年4月16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韩某乙住在上海市静安区**路**院**栋**号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韩某乙500元。

101、2019年4月16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胡某丁入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钻戒酒店517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胡某丁2000元。

102、2019年4月22日,张某丁(键盘手)将被害人龙某某入住浙江省宁波市吉加精致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龙某某500元。

103、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向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王某己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锦江之星8437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王某己1600元。

104、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向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费某乙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中油泰富国际大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费某乙1100元。

105、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赵某丁住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水岸**栋**号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赵某丁1200元。

106、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董某某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闽浙商务公寓8216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董某某1500元。

107、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李某辛入住上海市嘉定区仙都宾馆30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李某辛1300元。

108、2019年4月26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车某某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客好多精品连锁酒店8260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车某某2350元。

109、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丁某某入住浙江省杭州市火车站附近的布丁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丁某某800元。

110、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赵某戊入住上海市张江金融信息园龙东大道如家酒店717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赵某戊700元。

111、2019年4月27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陈某丙住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号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陈某丙4300元。

112、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键盘手)将被害人孙某丁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野萄酒店30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孙某丁1500元。

113、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何某丙入住上海市里程酒店8251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何某丙700元。

11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朱某戊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榴莲小星酒店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蔡健实施诈骗,蔡健诈骗朱某戊1200元。

115、2019年4月19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张某庚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大成名店小爽宾馆8112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熊某某实施诈骗,熊某某诈骗张某己3000元。

116、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谭某甲(键盘手)将被害人邬某某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城便捷酒店50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熊某某实施诈骗,熊某某诈骗邬某某1200元。

117、2019年3月22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曾某乙入住江苏省苏州市的一家汉庭酒店715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熊某某实施诈骗,熊某某诈骗曾某乙800元。

118、2019年4月1日,“键盘手”(不详)将被害人乔某某入住上海市长宁区汉庭酒店8403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温某某,温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被告人熊某某实施诈骗,熊某某诈骗乔某某1600元。

119、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获取了被害人苏某某入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速8酒店8939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后,诈骗苏某某5390元。

120、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获取了被害人周某庚入住杭州市萧山区祥生馨逸酒店530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后,诈骗周某庚3100元。

121、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获取了被害人谷某某入住无锡市广瑞路格林豪泰酒店518号房及其手机号码等招嫖信息后,诈骗谷某某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叶某平、蔡健、叶鹏、陈文沛、刘某甲、林某甲、叶某某、曾某甲、王某甲、向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甲、谭某甲、吴某甲被抓获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

2.物品移交书、封存笔录、搜查笔录、聊天记录、财付通账号及交易流水、手机截图、辨认照片、航班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丁、龚某某、裘某某、林某丙、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温某某、叶某平、蔡健、叶鹏、陈文沛、熊某某、李福、刘某甲、林某甲、叶某某、曾某甲、王某甲、向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甲、谭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手机数据恢复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叶某平、蔡健、叶鹏、陈文沛、李福、刘某甲、林某甲、叶某某、曾某甲、王某甲、向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甲、谭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伙同叶某平、蔡健、叶鹏、陈文沛、熊某某、李福、刘某甲、林某甲、叶某某、曾某甲、王某甲、向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甲、谭某甲、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叶某平、蔡健、叶鹏、陈文沛、刘某甲、林某甲、叶某某、曾某甲、王某甲、向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甲、谭某甲、吴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福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叶某平、蔡健、叶鹏、陈文沛、李福、刘某甲、林某甲、叶某某、曾某甲、王某甲、向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甲、谭某甲、吴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福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鹏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文沛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福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没收涉案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叶某平、蔡健、叶鹏、陈文沛、熊某某、李福、林某甲、叶某某、曾某甲、王某甲、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黄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孙某甲、谭某甲、吴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如下:刘某甲1369505****、李某甲1776488****、黄某某1762358****、张某甲1899632****、杨某甲1522333****、孙某甲1805830****、谭某甲1872568****、吴某甲1552308****。

2.案卷陆拾玖册、光盘壹佰陆拾柒张、U盘壹个。

3.起诉书壹套、《量刑建议书》贰拾份、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玖份。

4.提押证壹拾捌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壹套。

    6.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现存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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