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市**镇派出所,住河北省**市**镇*村**路**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1年12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 2月31日20时30分,被告人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9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晋中市榆次区鸣谦大街秋村路段时,与路边厕所发生碰撞,造成渠某某受伤,车辆毁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8.74mg/100ml。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窦卫青
检察官助理:张 婧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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