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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涂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社区**堡。2015年11月17日,因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的违法事实被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没收木材3.1414立方米。此次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永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涂某某在明知秦某某(另案处理)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两次收购其采伐的林某,立木蓄积共计62.0945立方米,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秦某某在永顺县**镇**村“*门口”非法采伐柏木、杉树。后秦某某聘请张某某等人将其中的柏原木装车运输至涂某某的木材厂进行销售。经永顺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该地采伐的柏木84蔸,立木蓄积25.0602立方米。

2、2019年7月下旬,秦某某在永顺县**镇**村“**湾”非法采伐杉树。后秦某某聘请田某某等人将木材装车运输至涂某某的木材厂进行销售。经永顺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该地采伐杉树268蔸,立木蓄积37.0343立方米。

2020年8月21日,永顺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涂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点蔸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某,立木蓄积共计62.0945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社区**堡的家中,联系电话:1890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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