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涂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道**号**号楼。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03年4月9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8887号“友维布艺配套批发中心”前的人行道边,发现被害人贺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车门未锁,遂进入车内,从副驾驶抽屉的一个黑色钱包里盗走现金1400余元。

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搜查笔录;

6.监控录像。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书记员:周颖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涂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