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因缺钱花销,二人商定采取隐瞒洪某甲父亲洪某乙病逝的事实,使用洪某乙的医保卡报销医保基金15659.22元,使用洪某乙的存折冒领洪某乙退休工资、离退休费等242828.35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全额退缴骗取的医保基金、退休工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流水明细、洪某乙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财政资金共计258487.5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莹
检察官助理 赵杨伟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洪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黄某某联系电话1738221****,洪某甲联系电话1736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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