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海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号,捕前住原籍。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甲、洪海龙、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1日至7月25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3时许,被害人宫某某跟朋友陈某某等人一起在三亚市崖州区世纪佳人KTV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准备离开时因账目未结清一事与服务员发生争吵,随后,世纪佳人KTV的服务员刘某某就叫被告人洪某甲和杜某某过来帮忙处理,二人来到世纪佳人KTV后与被害人宫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宫某某等人随即将账目结清并离开世纪佳人KTV,被告人洪某甲和杜某某也离开世纪佳人KTV回到其二人工作的理发店休息。过了几分钟,刘某某来到理发店找到洪某甲和杜某某,并告知其二人宫某某等人还在河堤处骂其,于是被告人洪某甲就和杜某某一起去找宫某某等人理论,在理论过程中,洪某甲被一名穿黑色T恤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殴打,于是,洪某甲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洪海龙称被人打了,让洪海龙过来帮忙,被告人洪海龙随即叫上洪某乙(另案处理)一起过来与洪某甲、杜某某会合,四人在路边各自捡了木棍之后,朝被害人宫某某和陈某某所在的位置冲过去,并持木棍朝被害人宫某某和陈某某身上打,宫某某和陈某某见状各自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宫某某摔倒在地上,被告人洪某甲、洪海龙、杜某某、洪某乙四人就持木棍朝宫某某身上殴打致伤后才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宫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洪某甲在乐东黎族自治县某出租屋内被抓获;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洪海龙、杜某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丙、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甲、洪海龙、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甲、洪海龙、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洪海龙、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海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书 记 员:苏树飞
附:
1.被告人洪某甲、杜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洪海龙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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