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0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江西省全南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全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全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2019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洪某某投注“六合彩”参与赌博,同时收取曾某甲、曾某乙、赖某某、袁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报单,并上报至钟某某(已判刑)提供的“六合彩”赌博网站账户中,从中获得返水和中奖赔率差。2018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转账支付给钟某某赌资共210536元,洪某某从赌博活动中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帐单打印件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网络六合彩赌博活动,参赌金额2105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向本院退缴赌资人民币14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勇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77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洪某某自制六合彩码单帐本一本共34页。
4.认罪主罚具结书一份。
5.华硕牌电脑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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