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洪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D*****号(套牌)轻型货车,在景泰县**镇**村**组路段起步行驶时,与杨某某停放的甘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述先
书记员:张 瑛
2020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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