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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93********,满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洪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XH****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广州环城高速三元里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行驶至本市白云区机场高速蚌湖收费站前广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638****,189330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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