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3时55分,被告人洪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天桥路段时停在路边,随即放倒摩托车在路边睡觉后被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洪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75.4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洪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19年1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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