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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李某某等3人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4〕20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军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行政村****号。2005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0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4年4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临泉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洪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和丁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到临泉县吕寨镇政府,采取剪锁、推车等方式,将吕寨镇政府院内的两辆五征牌机动三轮车盗走。被盗车辆系新购置车辆,价值26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三轮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税务发票、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亓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洪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洪军、李凤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王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俊芳

2014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页;

3. 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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