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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洪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76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9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农场**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洪某某为了获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以1400元的价格有偿提供其实名注册的三张银行卡及二张手机卡,且实名注册支付宝账号130********供诈骗分子使用。

2020年春节前夕,全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诈骗分子趁机冒充口罩销售商实施诈骗。2020年2月7日、8日,被害人陈某某因在网上购买口罩被骗,向洪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30********先后转账2800元、20520元,共计被骗人民币23320元。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洪某某在儋州市国营西华农场江开队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支付账号信息及交易明细、手机号码开户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洪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作案工具,与实施诈骗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3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君

书记员:蓝雪华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洪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银行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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