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牧场**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9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洛某某醉酒后到达阿坝县**街**巷**茶楼,在茶楼内挑逗服务员,随即与老板娘德某某发生争执,并用茶楼内一块麻将击打德某某头部,后用茶楼内玻璃烟灰缸击打前来劝架的被害人吧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吧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玻璃烟灰缸碎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次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德某某、吧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吧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金卓玛
2020年3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洛某某现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麻将1块、玻璃烟灰缸碎片1个现存放于阿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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