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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80********,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乡**村。200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4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泽某某在本市武某某蜀汉东街7号附3号院,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柏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83元)。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泽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洗面桥横街天驰宾馆停车棚,趁无人看守,将停放在此的四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其中一辆世纪雄风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27元)。

2020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泽某某在本市武某某武侯祠大街252号小区3栋,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可爱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3元)。

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泽某某在本市武某某大石东路“京东电脑数码”店铺,趁夜间无人注意,盗走店内的电脑、电脑配件、电动自行车、手机等财物(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26296元),以及现金人民币3200元。2020年4月24日,泽某某在本市武某某被公安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泽某某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泽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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