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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沙雅县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一部刑诉〔2020〕8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92419******0577,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沙雅县某某农场**组**号,住沙雅县某某农场**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六人在沙雅县某某小区门口对面的某某商店喝酒,同日0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新N*****号牌小型轿车乘载马某某、王某某二人,从某某商店门口前路段右转行驶至南京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29.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3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忠虎现住沙雅县某某农场**组**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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