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初的时候,泌阳县**镇的闪某某找时任泌阳县房管所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沈某某,办理两座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人沈某某同意后向闪某某索要12万元钱办证费,闪某某分五次将12万元给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利用他人作废的屋权证的编号010240和010241给闪某某办理了两座房子的房屋房屋权证,房权证的落款日期均为2007年。2014年闪某某给房屋办理过户的时候,被泌阳县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010240和010241房权证均为假证。
2.2012年期间,泌阳县**乡**村委**岗的居民夏某某因要办理房权证,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泌阳县房管所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沈某某,让其给办理三套房子的房权证,被告人沈某某同意后向夏某某索要2.1万元的办证钱,夏某某分两次将2.1万元给被告人沈某某后,被告人沈某某利用他人作废的房权证编号012286和004248给夏某某办理了两套房子的房权证,一个房权证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另一个房权证的落款日期为2002年。2014年夏某某办理房贷到泌阳县房管所进行房屋评估时,工作人员告知012286和004248房权证均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新青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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