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624200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社区**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18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获得的赃款,仍然按照安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用周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提取赃款9300元,个人获利1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温某甲、周某某、杨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ATM机取款截图照片、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周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温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获得的赃款,仍然帮助他人提取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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