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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624200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社区**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18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院批准,吴某某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获得的赃款,仍然按照安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用周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帮助他人提取赃款9300元,个人获利1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温某甲、周某某、杨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ATM机取款截图照片、贵州省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周某某、陈某某、安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温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获得的赃款,仍然帮助他人提取赃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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