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庆元县**局****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新居**幢**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庆元县**局**中心主任管理发放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共计人民币43.375万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陆陆续续归还了上述被其挪用的公款。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庆元县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任职文件、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叶某某、吴某甲、周某某、郑某某、吴某乙、毛某某、吴某丙、吴某丁、许某某、吴某戊、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庆元县**局**中心主任期间,利用管理发放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职务之便,挪用退休干部活动经费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案发前归还了挪用的公款,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珍
检察官助理:季彩娟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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