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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1416号

被告人沈某某(自报),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份,被告人沈某某与范某某在本区大石街会江村深蓝工业园11栋2楼成立广州诗语服饰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沈某某担任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份,被告人沈某某拖欠公司员工被害人张某、彭某某等39人2014年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4.7万元并逃匿。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查处后,于2014年11月6日通过现场张贴、门户网站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番人社监字[2014]第261号)要求被告人沈某某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但被告人沈某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简韵婷

2017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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