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小型轿车自阳新县**镇出发,向阳新县**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次日,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定量检测为219.04mg/100ml。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倪承桃
检察官助理:柯 镔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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