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3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现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苏G2****号小型轿车,沿3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2KM+800M处,与对向马某某驾驶的载王某某、杨某某二人,号牌为苏GH****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受伤,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鉴定:马某某驾驶的苏GH****轿车实际损失为42900元;此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的沈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沈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1年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1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