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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22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水产,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运营机动车,于2018年9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赌博于2020年3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4月9日0时7分许,醉酒后驾驶苏J****8的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东侧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陶家基7号地段时,车辆左前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彭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被害人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沈某某在现场附近被民警查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新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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