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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隋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普通货物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二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辽宁省东港市******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道**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徐闻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隋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经龙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帮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船舶从香港运货入境。沈某某找到被告人隋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找到李某甲和轮机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一行5人上船工作。3月18日左右,沈某某、潘某某、李某乙到珠海与高某某见面。3月25日高某某安排3人在湛江徐闻地区码头登上“新祥”船,次日隋某某和李某甲到湛江与他们会合。因船舶故障在湛江维修,期间李某乙身体不适返回老家。

船舶修好后,沈某某接到通知出发,并根据老板提供的经纬度前往香港装货。期间,沈某某担任船长,通过电话跟老板联系,指挥航向。隋某某负责开船,李某甲担任水手,潘某某负责做饭。船舶航行到香港海域后抛锚等待指令。4月19日,船舶开进香港海域一码头装货,过程近3小时,装货后香港方面将湛江目的地的经纬度告诉沈某某,沈某某等人即按指定目标位置返航。4月23日凌晨,该船行驶至琼州海峡盐井角(20°23′123″N,110°28′494″E)海域被广东省海警第三支队查获。现场抓获沈某某、隋某某、潘某某、李某甲等4人,查扣“新祥”船舶1艘及各类冻品375002千克。

经核查,上述自香港走私进境的冻品,未办理任何进境手续。其中266124千克的冻品为来自巴西的牛肉、澳大利亚的牛肚、法国的牛筋、罗马尼亚的猪脚和俄罗斯的猪肚,属“偶蹄动物及其制品”,根据《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香港属于口蹄疫病流行地区,我国禁止从该地区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该类冻品属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其余重量108878千克的冻品来自波兰,其中鸡翅中77644千克,鸡翅31234千克,为“禽类及其产品”,属普通货物。经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 36451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冻品375002千克等物证;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沈某某、隋某某和同案人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走私货物偷逃税额计核表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266124千克入境,情节严重;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64511.82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部分,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部分,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隋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部分,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部分,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晋怡

2019年94

附:1.被告人沈某某、隋某某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1张;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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