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汪波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波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汪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被害人唐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的出租屋内,将被害人放置于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518元的华为荣耀8X移动电话和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
2019年3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汪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被害人贺某某、冉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房的出租屋内,将被害人放置于该处的两台共价值人民币3024元的VIVO移动电话和现金人民币100元盗走。
2019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汪波某抓获归案,并缴回上述两台VIVO移动电话和现金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汪波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波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波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运开
检察官助理:徐燕桥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汪波某现被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白坭派出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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