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9********,彝族,群众,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于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2000********,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李某某、周某甲、柳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乙擅自拍摄被告人汪某甲与陈某某赤身“打狂”(比力气大小的游戏)的视频,并将该视频发给了陈某某女朋友。被告人汪某甲因此与汪某乙发生言语冲突,继而两人发生打架。两人分开后,汪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某过去帮忙打架。汪某乙亦联系被告人周某甲,让周某甲纠集人员为约架做准备。汪某乙与汪某甲联系后,汪某乙先行纠集汪某丙、周某甲、邓某甲、王某某、邓某乙赶往浦江县仙华街道徐村,以防被打。汪某甲见状亦指使李某某纠集人员,后李某某纠集了“阿朋”(身份不明)等三四人,并通过“小林”(身份不明)纠集了被告人柳某甲。汪某乙亦指使周某甲纠集人员,后周某甲纠集了刘某某,并通过林某甲纠集了林某乙,林某乙又纠集了赵某某、郎某某到场。双方人员到场后,在*村路边一空地上,汪某甲一方与汪某乙一方人员发生互殴,汪某甲与汪某乙两先行发生互殴,李某某、周某甲、柳某某等人参与互殴,造成汪某甲、汪某乙等人眼部、手部、腿部等多处挫伤,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汪某丙、刘某某、林某甲、赵某某、郎某某、周某乙、林某乙、邓某乙、石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
3.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周某甲、李某某、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周某甲、李某某、柳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五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依法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乙、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汪某甲、周某甲、柳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巧英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李某某、周某甲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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