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经民警处置。当日晚上,汪某某酒后想起此事仍非常生气,遂打电话给钱某某要到其家中。当日20时许,汪某某来到钱某某位于本市贵池区**镇**村**组的自建房住宅门口,见钱某某家中已关灯休息,便用脚将钱某某锁好的正屋大门踹开,强行进入钱某某家客厅内,后用手拍打钱某某居住的卧室门欲进入,钱某某害怕不敢开门。在此情况下,汪某某拿起客厅内的锄头、铁锤打砸卧室门,欲强行进入该卧室,因钱某某在室内将门抵住,未能成功后离开。
被告人汪某某系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汪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国云
检察官助理:锁婉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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