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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为偿还拖欠银行及他人债务,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武汉市江岸区**园**栋**单元**室的家中与被害人周某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汪某某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16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甲,其中包括周某甲免除汪某某对其的个人债务及另行向汪某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并承诺将房屋贷款结清后的七个工作日过户,取得周某甲的信任,致使周某甲于2019年1月21日分两笔向汪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96.4万元、16.6万元。汪某某收到上述购房款后,未将钱款用于房屋贷款解押,而是用于偿还信用卡、个人债务、生活消费等。后周某甲多次联系汪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汪某某均推脱并失联。

经查,因楼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告人汪某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园**栋**单元**室的房屋已于2019年1月14日被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武汉市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武汉市不动产查封信息单、购房合同、房屋收款单、借款合同、协议书、个人信用报告等;2.证人楼某某、高某某、周某乙、陈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徐某某、龚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春

检察官助理 刘乐乐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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