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
被告人汪**,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省**县**镇,现住**县**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中午,被告人汪**与**县**镇**村民范**在**县**镇**路口曾**所开的小吃店吃饭喝酒,被告人汪**酒后驾驶灰色无牌照两轮踏板摩托车到**准备睡觉,在**与保卫科科长刘**发生纠纷,**县公安局**派出所出警后将被告人汪**带至**县第*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后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鉴定,被告人汪**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汪**的到案经过;
2、被告人汪**的人口基本信息;
3、被告人汪**的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4、刘**、范**的证人证言;
5、被告人汪**的供述;
6、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魏丽娜
2015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汪**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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