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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汪某某,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住衡阳市雁峰区**大道**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住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在所筹备公司的试营业期间,两人经商议后通过QQ向上家被告人汪某某购买16个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文件(经去重,共计16万余条),用于拨打电话推销网贷等产品。使用该信息后,刘某甲、刘某乙为牟利,又与被告人蔡某某共同通过微信、QQ向下家“实力贷超”、“给世界一个微笑”(具体身份不明)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明,三人合计违法所得人民币41,075元(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单独出售人民币24,790元)。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汪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个人信息等物证;

2.被告人汪某某、蔡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汪某某、蔡某某及非同案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手机电子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蔡某某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汪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蔡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20430

附:

    1.被告人汪某某、蔡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汪某某联系电话:1850749****;蔡某某联系电话:1350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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