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汪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02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12月16日因犯私藏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在成都高新区中和嘉年华青年城小区外,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外马路边的一辆白色创美牌两轮电瓶车。随后,汪某驾驶盗得的两轮电瓶车行至成都高新区中和成仁路时被民警挡获。
到案后,汪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汪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盗窃数额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提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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