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汪学军、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汪学军,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6********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小区******单元**号。1999年7月12日因犯绑架罪被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4日因诈骗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2017年4月6日因设置赌博机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8日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泥巴儿”),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2********,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道**号**期**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8日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学军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21时许,吴某甲(已判决)驾驶车辆搭载被告人汪学军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沱二桥时,因超车与前方行驶的货车发生擦挂,吴某甲下车后与该货车司机朱某某发生抓扯。朱某某给李某某(男,本案被害人,殁年26岁)打电话让其过来,汪学军给刘某某(已判决)打电话告知其发生了交通事故。刘某某接到汪学军的电话后将吴某甲、汪学军在沱二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告诉与其在一起的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主动要求与刘某某一同前往现场处理,遂驾驶川M12***奇瑞轿车搭乘刘某某前往现场。李某某接到朱某某电话后,联系了朋友邹某某、吴某乙先到达现场,吴某甲、汪学军与李某某、朱某某发生打斗,汪学军再次拨打刘某某电话问其过来没有,并称被对方打安逸了。刘某某、周某某开车到达现场后,吴某甲、刘某某、汪学军三人与李某某、朱某某发生打斗。周某某下车后在后备箱拿出一把枪(玩具枪)准备帮忙,被邹某某拦下。刘某某在与李某某打斗的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李某某挥舞,捅刺致其死亡。随后刘某某、吴某甲、汪学军、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刘某某告知其他三人自己用刀捅刺了对方人员。当晚,刘某某、吴某甲、汪学军藏匿于周某某位于江南花都的出租房内,天亮后,周某某帮刘某某、吴某甲、汪学军叫了一辆出租车,并支付车费80元,帮助刘某某等人逃往忠义镇。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汪学军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玩具枪等物证;2.通话记录等书证;3.邹某某、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汪学军、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资公物鉴(法医)字(2018)010009号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学军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周某某为故意伤害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3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孝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汪学军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道**号**期**幢**单元**号家中,联系电话185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