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7********,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8月2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7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20日)。因被告人不到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年18月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汤某甲在嘉某某珠泉镇中伟神龙步行街注册成立了嘉某某奥体健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嘉某某奥体国际健身会所。汤某甲聘请了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担任会所的教练及其他工作人员。因经营不善,2017年8月起,汤某甲开始拖欠员工工资。2017年10月,会所倒闭,汤某甲离开嘉禾,仍未支付员工8-9月的工资29476元(其中李某甲18944元、张某某1560元、彭某某720元、杨某某1080元、曾某某1140元、李某乙600元、李某丙5432元)。李某甲等人以电话、短信的方式多次向汤某甲讨要工资,均未果,于是到嘉某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嘉某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汤某甲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所拖欠工资,汤某甲未按要求支付。2018年5月18日,嘉某某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嘉某某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6月5日将本案移送至嘉某某公安局。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汤某甲在广州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汤某甲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汤某甲的哥哥汤某乙代其支付完结所拖欠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资确认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汤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支付所拖欠劳动者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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