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家住昆明市五华区***街道****道****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五华区龙泉路***超市三楼收银台出口旁**服饰店内,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放置在试衣间内的苹果手机一部(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携赃潜逃。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同日在本市西山区三家巷地税局宿舍甲单元103室抓获了被告人汤某某,当场缴获被盗苹果手机一部,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4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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