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40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3403021977********,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曹山路**号;现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曹山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9日被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蚌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7年4月初,租用蚌埠市**公寓17楼2号门电梯出口处东侧的一间房子,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6月9日陆续购买29台具有赌博功能的各类游戏机放置其中,并雇佣专门人员为赌博提供上分、收款等服务,非法获利21084元。
2017年6月9日,蚌山区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各类电子游戏机29台、赌资1505元、抓获被告人汤某某及正在参与赌博活动的违法人员1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场、赌机照片、账本照片,扣押清单等;2.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涉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款单、赌场账目,赌场经营情况统计表、汇总表等;3.证人韩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云飞
2017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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