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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街道**村**号**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患病未实际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4日下午14时,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的住宅中容留并与吸毒人员荣某某、严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1月25日下午13时,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的住宅中容留并与吸毒人员荣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3.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时,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的住宅中容留并与吸毒人员荣某某、严某某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

2019年11月26日下午,公安机关先后在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号及附近将被告人汤某某、荣某某、严某某抓获。

经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对被告人汤某某及吸毒人员荣某某、严某某进行现场尿检,结果均为吗啡呈阳性。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汝蛟

代理检察员:李筱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收治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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