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05号
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男,1980年**月**日1980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80********45242619801107091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浩洞村农会十三组291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栋**房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46号7栋1004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P****粤EP566V的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2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冬妍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汤碧威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316****13923162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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